发布时间:2021-11-11 11:11:33 作者:山东成人高考
民事法律的最大特征是内容庞大,理论纷繁,法律规范繁多,民事法律也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:民法通则.物权法.侵权责任法.合同法.婚姻法。知识产权法。应聘者应把握复习重点,根据理解记忆。该文总结出了山东成人高考必读的《民法典》知识,需要考生掌握。
一、法人的概念和特点
公司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
特征有:
1、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。
2、法人是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。独立表现在:
(1)组织独立。
(2)财产独立。
(3)职责独立。
二、法人所需条件
1、合法成立。
2、必要的财产和资金。
3、有自己的名称.机构和地点。
4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三、法人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
1、法人由来:
法人化源于罗马法,罗马时期法人的雏形形成,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权法确立了社团所有权.信托、基金等制度,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,这一点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。11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商业运作形式,即由一些人结成联合体,后来形成海上合股,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在其初始投资范围内,这就是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,到中世纪后期,随着罗马法的复兴,注释法学派提出法人概念。法人制度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得到确认。德国1900年民法典对法人制度进行了完善。在我国建立之初,有些规范性文件中就使用了法人的概念,但却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,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的是民法通则。
2、法人性质:
(1)拟说: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注解发派,后来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创立。
(2)否认说:目的财产说,代表人物是德国布林兹。受惠方称,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耶林。管理者主体表示,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赫尔德。
(3)实在说:包括:生物体说,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基尔克。组织界的代表人物是米休德等。
事实上,法人的存在源于商品经济,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产生的,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出现了联合物的联合,这种联合具有与个体完全独立的利益,因而法律也应赋予其主体资格。
四、法人类别
1、从学理上划分法人:
(1)公法人和私营法人。
(2)社团法人和协会法人。
(3)营利法人.公共利益法人和中间法人。
(4)外国法人和国家法人。
2、依法划分法人:
(1)公司法人。(产权性质分:全民所有制.集体所有.私人所有.中外合资.中外合作.外资等;自产形式分:公司和非公司法人)
(2)机关法人。机构法人。社会团体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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